5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肥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
促进粪肥还田与黑土地宝华有机衔接,大理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利用、就近还田,变废为宝。
《实施方案》指出任务目标为:
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杜绝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
到2023年底,全省利用国家资金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县(市、区)累计达到20个以上,建成收储运体系的县(市、区)总体运行效率不低于60%。
到2025年,全省备案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基本配套,养殖密集村(东部地区整村存栏量折合成生猪≥600头,其他地区≥1000头)
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放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0%,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有效遏制畜禽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实施方案》重点工作:
(一)紧盯收储运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常态长效运行机制。
1.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行动。各地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采取必要的支持引导措施保障收储运体系市场化平稳运行。已经建成收储运体系的县(市、区)要积极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明确政府、
企业、种养户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内培外引,因地制宜推行整体委托第三方公司、自行委托畜禽粪污终端产品消纳企业、个人分散管理运营等不同模式,
确保收储运体系发挥作用。桦甸市、东辽县等8个纳入国家整县推进项目储备库的县(市),组织第三方机构、畜禽粪污终端产品消纳企业或个人提前介入,
合理布局单体项目,优化实用设施,健全种养结合机制,完善收储运用体系长效运营机制。其他非畜牧大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求有计划、
有组织地推进畜禽粪污收储运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畜禽粪污还田“最后一公里”。
2.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行动。鼓励粪肥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粪肥收储运用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主体。
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对提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清运服务的,可参考运距、覆盖面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对种养户提供粪肥还田委托服务
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根据运输、施撒等情况收取费用。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带动作用,提高已建成的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村屯粪污收集设施利用率。
完善监管服务机制,督促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资料台账,做到来源、去向全程可追溯。
(二)紧盯中小养殖户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问题,强化普法宣传和实用技术推广,营造全社会协同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3.开展源头减量行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引导中小散养户或养殖密集村屯采用物理或生物除臭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生猪、
肉牛、奶牛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普及节水饲喂技术和设施装备,创建一批节水示范养殖场。普及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
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遏制畜禽粪污增量问题。
4.开展适用技术推广行动。以市(州)为单位,采取专家授课、现场观摩等方式,讲解要点,推广实用技术。在散养密集村整村推广应用堆肥发酵菌剂、
除臭控制菌剂,缩短粪污发酵周期,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督促指导中小养殖户在自家庭院、田间地头建设简易、成本低廉、符合“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发酵设施。
特别是生猪养殖户,要单独建设尿液储存设施。有条件的村屯稳步推进“退户入区”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
5.开展乡村两级治理行动。压紧压实乡村两级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散养畜禽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群众环境意识、
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利用村屯大喇叭、网群等渠道,采取乡镇和村干部包保、张贴宣传标语、举办普法宣传培训讲座等方式,调动百姓“自扫门前雪”的自觉性、
以粪养地的积极性、建设“美丽乡村”的责任感,促进广大养殖户主动将畜禽粪污输送到自家田间地头堆积、发酵、还田,实现散养畜禽粪污在村屯内循环利用。
建立“红黑榜”制度,定期对乡村两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通报。以村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畜禽粪污堆放日常管理,重点对村屯内“犄角旮旯”“路边墙边”
巡回查看,严防畜禽粪污乱堆乱放行为。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千村示范”“九有六无”创建标准,培树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样板村。
(三)紧盯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强化设施配套和执法监管,压紧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6.开展规模养殖工艺提升行动。凡新建规模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为主,特别是生猪规模养殖场,严禁水冲粪、水冲圈舍,严格控制生产用水量。
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采取养殖主体投入为主、
政府适当补助、引进环保科技和有机肥加工企业共同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
推广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综合考虑畜禽养殖品种、养殖量、农作物品种、棚膜经济等因素,采取“一场一策”措施,普及推广秸秆和粪污“两废”结合田间堆沤、
舍下发酵沼液还田、立体发酵罐、燃料化利用、蚯蚓养殖和有机种植、分子膜覆盖曝气堆肥等规模养殖场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技术模式。
7.开展执法监管“利剑行动”。依法查处规模化养殖场未批先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和养殖场(户)、
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置中心随意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模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对乱堆乱放畜禽粪污的行为,
依据村规民约予以治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移交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村规民约管控机制,
切实防范畜禽养殖污染风险。
(四)紧盯畜禽粪肥出口不畅问题,强化政策支持,畅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8.开展粪肥还田综合利用行动。根据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能力,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场布局,落实以地定畜,
适度规模养殖。引导种养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粪肥订单等方式,按照养殖规模配套土地,建设田间贮存和输送管网设施,积极打造一批种养结合示范场、示范区。
鼓励各地统筹谋划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支持畜禽粪肥还田,推动整乡整村发展养殖业,打造现代“养殖园区”,
振兴乡村产业经济;利用“养殖园区”产生的粪污资源,大力发展瓜果、蔬菜和食用菌产业,打造现代“棚膜园区”,提升农业附加值,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9.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持续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参照相关标准和农业生产实际,指导农民科学施用有机肥。
定期组织省级农牧业技术专家入村入户入田开展技术推广,面对面传授畜禽粪污堆沤发酵、有机肥替代化肥、底肥和追肥等配套技术,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有机肥,
畅通粪污还田渠道。
(五)紧盯长效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强化台账管理和机制建设,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水平。
10.开展信息化管理提升行动。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21〕46号)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1.开展部门联动监管行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执法监管、普法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跟踪回访,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妥善解决。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做好畜禽粪污收集的台账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处理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规模化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粪肥还田环节的技术指导服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千村示范”创建村开展督促指导和验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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